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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院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它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学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以及学院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均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院综合办公室是学院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院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会签、审核、审定()、发布、解释。

    第九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请综合办公室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适用范围、进度安排等事项。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十条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政策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它部门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它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度名称、制定制度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主管部门或负责解释的部门、申诉或复议部门、生效或施行日期等。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院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院决定。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综合办公室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应由其它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和负责审核该草案的综合办公室应该列席会议以备说明、解释有关条款。该规章草案的管理服务对象有权力派代表参加会议。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在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核之前,应实行全院公示。

    起草部门根据学院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学院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委员会”或“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名义发布施行,必要时也可以联合发布。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院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院相关网页发布;由综合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部门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综合办公室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确定施行日期应全面、充分考虑时间先后及新旧条款之间的衔接;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院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院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之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院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综合办公室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3 4 19 日起 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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