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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完善采购机制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满足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资金用于购置物资设备,均应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院预算经费购置物资设备,以及为师生代购的大宗物资,均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买物资应采取集体行为,避免个人操作。采购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维护学院和供应商的利益,保证采购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日常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购置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制定和审查、审批物资设备购置计划;(3)负责物资设备的验收、入库、建帐等工作;(4)提供市场咨询服务,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第五条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临时组建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工作组人员构成应合理,一般由项目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该项采购工作。

    第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物资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购与审批

    第七条学院各用户部门,需要购置物资设备时,须按经费预算要求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单》,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纳入采购执行计划。对于没有列入预算的物资设备须先办理经费申请手续,严禁“先购置,后申请”的采购行为和活动。

    第八条用户部门必须按相关要求填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附件、参考价格、建议厂商。上述填写要求不符合规范的,主管部门不予接受和审核采购计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物资设备购置清单,用户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确需变更时,须事先由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更改详细说明和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计划。若变更计划内容超过批准计划30%时,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条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凡未经审批擅自购入物资设备的,除补办全部手续外,还要通报批评,尤其是擅自购入贵重仪器设备后不能发挥作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集中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多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2)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6)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2)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4)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的采购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初选和拟定邀请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接货验收;登记入账;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由购置部门和综合办公室共同编制。购置部门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标要求,确定拟购物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功能要求、数量、服务、供货时间和其他要求。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的商务标要求,确定拟购物资设备的报价要求、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和其他投标要求。

    第十四条初选邀请投标单位可有多种方式推荐,购置部门推荐、国有资产管理处推荐、网上查询、投标商自荐、专家推荐等。必须坚决抵制和杜绝相关人员指定和内定,防止虚假招标。

    第十五条在备选投标单位较多的情况下,招标工作组可预先筛选,或实地考察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开标一般选用公开唱标方式。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成员承担。招标组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认真评议,以性能价格比最优作为评价标准,投票确定建议中标单位。评标过程应做书面记录,记录评议意见和结果,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签字。若投标商均不符合招标要求,可作为废标处理。纪检和审计人员只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不参与决策表决。

    第十七条评选结果采取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标结束后,综合办公室将评标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在公示期内,任何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均可向综合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综合办公室受理复议,并组织复议工作,负责对有关单位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招标部门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凭通知书与购置洽谈实施计划和合同。

    第十九条购置部门负责物资设备的接货、验货,为设备安装调试提供必要条件。并检查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标准。购置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综合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然后凭验收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购置物资设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或询价。采购部门应将所询的价格情况和供应商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采购。谈判和询价过程应做书面记录。

    第五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物资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活动予以制止。学院其他部门和全体师生对采购工作可进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参与重大招标采购活动,对确定邀请招标单位、评标、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过程监督。重点是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中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物资设备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参与重大招标采购活动,对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监督重点是对购置物资设备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物资设备采购立项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方式选择情况、中标价和合同情况、物资设备验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物职守和侵害学院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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