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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的精神,结合我院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执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全院设备管理工作,各部门应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大小,设一至两名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设备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和设备、文体设备等。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一般仪器设备是指行政办公和总务后勤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

    第五条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低值资产的管理。

    (一)专用设备,单台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800元(不含800元)以下。

    (二)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

    第六条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自制仪器设备、应按所需要材料、配件成本及加工费用计价后,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要本着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院项目经费指标范围,参照《里仁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轻重缓急制订设备购置计划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各部门申请的仪器设备计划,须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商、单价、数量、功能用途及主要的技术参数等填报清楚,以便审核和采购。

    第九条审批时,原则上应尊重申购部门的意见,但属下列情况的,可考虑缓批或不批:

    (一)属伪劣、落后、淘汰产品;

    (二)申报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又不愿接受审批部门提出的近期市场报价;

    (三)属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四)安装、运行条件尚不具备;

    (五)只作短期使用,校内可供调剂,可明显节约经费的;

    (六)与课题、项目无关的家用器具及消费物品;

    (七)属国家控购商品,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

    第十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采购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包括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其程序与计划报批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工作要严格履行学院采购管理程序。在设备购置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价格、良好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学院选择性价比最好的产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检、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购置伪劣和“三无”(无生产厂标记、无合格证、无技术说明书)仪器设备。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

    第十二条凡属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科研、教学、各项专款、各类基金、贷款或其他自筹基金等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等),都要建卡、入账,不能帐外滞留。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实行校、院两级验收制度。各部门新购入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分别到国资处、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办理校院仪器设备验收、资产入账、设备入帐、财务报销等手续。仪器设备验收单是计算机管理有关信息的原始依据,一物一卡,一式三份(分别由财务部、国资处、综合办公室保管)。

    第十四条自制仪器设备,学院实验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试制完成后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正常运行一年后,建卡入账。

    第十五条通过各种渠道获赠的仪器设备,接受负责人应及时、主动通知综合办公室,并在其到货、验收、正常运转后按要求建卡入帐。部门负责人、领导应督促接收负责人,防止仪器帐外滞留。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报销后,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协助综合办公室将设备标签粘贴在该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排调试验收,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安装前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严格按要求进行安装调试。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在验收中,如发现仪器设备存在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单位要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偿等手续,并书面报告综合办公室。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对仪器设备帐物实行动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销、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设备管理部门对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在用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申报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迁移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因教学、科研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的,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加强“两用设备”管理。“两用设备”是指公、私都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移动硬盘、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因工作需要,个人借用“两用设备”的,需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应及时返还单位,不得长期借用和占有。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综合办公室对多余和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有权进行调配。

    第二十五条调离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者(退休、调转、职务变动、出国等),须将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后,方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等)仪器设备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教学科研人员退休时,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如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在保证满足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些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贡献。

    第二十七条设备被盗或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校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所属部门和综合办公室。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八条设备报废处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报废物资积压过多,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资产的清查和管理。此项工作要严格遵循勤俭节约、实事求是、先报批后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批准报废:

    (一)设备性能、指标下降,已失去教学、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的;

    (二)已到使用期限,故障频繁,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

    (三)能耗、安全、对环境污染等指标不合要求的;

    (四)因实验课目、科研课题改变,已弃置不能使用的;

    第三十条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第三十一条报废手续参见冀财行[2002]35号《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填写报废清单(一式三份);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综合办公室和国资处审查;

    (二)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

    (三)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每单台、件资产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处置需经院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报废清单连同固定资产卡片送国资处销帐。报废清单分别由报废单位、国资处各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报废物资,原则上应及时回收,以免与其他在用物资相混淆。在特殊情况下确有留用必要的主机或附件,经国资处同意后留用,但需增贴特殊标志,以资识别;并由国资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报废设备上的零件,经国资处同意后,方可拆卸利用。

    第三十三条报废物资由国资处回收处理,其所得款划回学院设备经费。

    第三十四条凡被窃或丢失的物资设备不能申报报废,应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按章处理后才能办理注销。对人为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而不可修复的,应附上处理报告及赔偿证明,才能办理报废。

    第七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者,当事人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者;

    (二)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操作、拆卸,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

    (三)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及损失者;

    (四)未经许可,私自带走器材,造成丢失或损坏者;

    (五)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物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者。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

    (一)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二)平时遵守制度,爱护器材装备,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器材者;

    (三)事后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

    第三十七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二)确属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

    (四)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损坏。

    第三十八条赔偿处理办法及赔偿额度:

    (一)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学院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处理。

    (二)丢损赔偿额度为:

    损失额度200元(含)以下的,按5080%计算;

    损失额度2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按2550%计算;

    损失额度8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按1025%计算;

    损失额度10000元以上的,按310%计算。

    (三)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

    (四)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五)折旧赔偿时,按本实施细则中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其赔偿最低额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

    第三十九条赔偿处理后,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要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帐、卡更改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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