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实习期?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12-16

什么是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实习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始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结束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其类型共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义务;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     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作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354号)又作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合同中,是合同期的一部分。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 培训或者提供其他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经约定就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对于这个期限,劳动者一样有义务认真履行。

●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 <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指出,用人单位出资(只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实习期一般是毕业生到部门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时,在定级定职之前约定的一定工作期限,现在这一概念在大部分单位已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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