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8日 17:54  点击:[]

各有关部门:

按照《燕山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做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申领证件的管理

1.因私出国(境),教职员工申领(换发、补发)证件应填写《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见附件2),报学院党委、国际合作处审批。

2.申领(换发、补发)的证件,应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后5 个工作日内,交由党委组宣部集中保管。

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

1.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3),按程序进行审批。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由其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党委审批。

2.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一般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或寒暑假开始前)15 天内,到党委组宣部借出证件。

3.申请人应在回国(入境)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宣部集中保管。已借出证件但因故取消出国(境)的,申请人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将证件交回。

4.因私出国(境)申请已获批但因故需改变行程计划的,应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

三、有关要求

1.教职员工如因故不能按时上交证件的,应在上交期限前,向学院党委书面说明具体情况。

2.教职员工在申请因私出国(境)时,应根据因私出国(境)事项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行程计划。

3.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获批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做好工作安排,以确保职责内工作正常开展。

4.教职员工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亦不得持因公证件处理私人事务;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出国(境),不得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行程、日期等;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得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期间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财务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5.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除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6.教职员工的配偶或子女中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本人要主动及时向分管单位进行书面报告。

7.对教职员工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8.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燕山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组宣部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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