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对于认定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部、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主管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但最多不超过8个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助学金、校内补助等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
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工部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孤儿、父母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迈,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收入低下。
第十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需消费品;
4、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5、有无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6、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7、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8、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2、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出具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的核实证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5、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部及各系、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为:
1、宣传准备。院、系两级分别在院、系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改变档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必须上报学工部,由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认定申请。每学年的10月份学院书面通知,以系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向各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专业分级认定。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辅导员在评议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系学生科长和团总支书记要具体领导各小组的工作,评议结果报各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系审核。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及异议处理。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工部提请复议。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审批。学工部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电子数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建立档案。学工部和各系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学院和各系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受助资格。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可恢复受助资格。恢复受助资格需本人向所在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在原认定的受助期间内恢复受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