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9-12-17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健康体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本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来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院
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学生工作部门及时将请假记录(姓名、专业、生源地、原因、时间)送交学籍管理部门,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以工作日计算)。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时如果发现患有疾病,需再次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医疗机构安排,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复查
。不按时复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
接到通知起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和学院发给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到学院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部门不予
考核。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和学费缴费凭证按时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开学一周内,由各系学生科将学生入学报到信息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教
务部门进行学籍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各专业按四学年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按累计学分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学籍在校时间最长年限为六年,超过六年不予注册,按
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院按专业类招生。同一专业类的学生学习公共的院级必修课,在进入专业课学习前,学生可在本专业类内选择专业。
第九条 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的理论课程、实验以及其它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统称为课程。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院级必修课、院级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学生应
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各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两大类。理论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全部是必修课程。
第十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理论教学环节,每16学时1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每周1学分;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一样计算学分;
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1学分;
(四)军训每周1学分;
(五)第二课堂活动,四年共8学分;
(六)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或教学环节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
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记分方式为百分制,考查课程记分方式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制。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
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不认真完成作业或缺交作业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
(三)不认真完成实验,不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数量达到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
(四)没达到任课教师提出要求的三分之一的。
第十三条 补考
新生入学后第一、二学期理论教学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课除外)分别在其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的课程视为合格,按 60分记;旷考、缓
考和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其它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学院不安排补考,学生应申请重考。
第十四条 重考
(一)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随低年级相应学期重考。某门课程成
绩分数低者,经申请也可重考该课程。重考应参加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最后一次重考成绩记载。申请重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前四周,申请重考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
按时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学计划第七学期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安排在第八学期开学初重考;
(三)因教学计划变动,无法按低年级开设的课程重考时,教务部门单独安排考核。
第十五条 缓考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结业考试。
第十六条 旷考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不取得成绩,应申请办理重考。学籍处理时,旷考课程按考核没通过计算学分。
第十七条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院体育教学部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健身活动,可由体育教师认定体育
课及格。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应重考该课程,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
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相应教育教学环节,并参与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践、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为
旷课,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行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一周以上者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由辅导员报学院教务部门备
案;有较多学生参与大型活动需请假时,应由组织单位与教务部门协商后事先统一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辅导员同意,可向任课教师提出部分或全部免听课的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批准后,报学院教务部门备案。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
完成课程学习,但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并按时参加考试。
选修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教学环节及学院教务部门认为不可以免听的课程均不属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习时间内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结果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每学年结束后累计超过25学分的,应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免修。
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编入下一年级,按该年级学生管理。不按时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和院级选修课学分不记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专业学习特长;
(四)理论必修课程(不包括体育和军训)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以内的学生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各系核查后汇总到教务部,由学院教务部提出转专业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并签发学
院文件执行。
(二)各有关专业应优先接收跨学科类别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净增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业现有人数5%以内。
第三十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
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
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我校转到外省高校。我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我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报送省教育厅确
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
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第三十五条 转学材料原则上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按省教育厅要求,在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含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学生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入伍前,须持入伍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否则按自动退

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学生的户口不动;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后,须在一周内离校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复学,经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不复学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二)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的(按实际授课时间);
(四)因成绩不合格而在同一年级学习满两年,仍不能升级的;
(五)学籍在校时间超过6年的(符合第三十七条除外);
(六)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退还学费、书费、住宿费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院内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五日即
视为送交,由学院签发文件执行,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核实情况,上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的回家路费自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处理生效起30日内应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取消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教务部门审查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获得相应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准予结业,颁发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
应及时主动与学院教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课程的考试信息,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一年内跟随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核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期申请考核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即使获得了相应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也不得毕业离校,按结业处理;待察看解除,再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院教务部门资格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燕山大学和里仁学院的有关规定
的,由学院提出,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从2008年入学的学生开始,重考课程学分累加超过45学分的毕业生,学院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在一年内补齐课程所欠的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具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的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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