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定本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本科学生具备以下政治和业务条件者,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业务上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成绩的要求。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第三条 因英语等级考试没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位要求成绩的学生,在一年内参加相应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4届毕业生开始执行,此前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
二○○三年十月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