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与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7-06-26

1、 学院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2、 学院车辆为业务用车,主要供领导办事、财务取款、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使用。部门用车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持院领导签发的《用车单》到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3、 在学院车辆不能保证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车辆时,可以租用校外车辆。校外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结帐。

4、 个人使用学院车辆时,需按公里和时间交纳车费。具体标准为:每公里1.5元,车辆等待期间每小时5元。用车人在用车前需到财务部门交纳押金,用车完毕具体结算车费。办公室凭交款押金证明派车。

5、 用车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半天时间、长途用车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驾驶员需严格按要求出车,提前五分钟到达用车地点。用车结束填写包括事由、公里、时间等内容的车辆使用记录,并由用车人签字。

6、 驾驶员要坚持文明热情服务,自觉爱护和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学院车辆需要维修时,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到学院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结帐。

7、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禁止酒后驾车或转让他人驾驶。每天用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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