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5-09-23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院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1人)、学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2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1人)、教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人)、保卫部门工作人员(1人)、教师代表(4人)、学生代表(3人)和相关系领导(1人,非常任)等15人组成。

第四条 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如系某一申诉事件的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则须对该申诉事件回避,并由申诉委员会或原单位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权限于该申诉事件。

第五条 学生对系或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或不服的,在接到系或学院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系或学院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其他事项。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召开听证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当事人当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做出处理意见时须有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下列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的建议。申诉委员会送相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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