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5-09-23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生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院、系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本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来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部门不予考核。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按照规定学年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按累计学分进行学籍处理。各专业的本科学制为四年。因学籍变动,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籍在校时间最长年限为六年,超过六年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延长修业期,颁发毕业证时学制填写标准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记入院级选修课学分。具体计算标准详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记载详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重修、缓考等要求,依据《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不取得成绩。旷考课程应申请办理重修。学籍处理时,旷考课程按考核没通过计算学分。

第十七条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校体育教学部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健身活动,可由体育教师认定体育课及格。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违犯考场纪律(违纪)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应重修该课程。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相应教育教学环节,并参与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践、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旷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提出部分或全部免听课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并按时参加考试。

第五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结果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每学期结束后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应留(降)级;新生第一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可申请跟班试读。公共体育课和院级选修课学分不记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当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后,编入下一年级,按该年级学生管理。不按时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专业学习特长;

(四)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以内的学生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从2005级开始执行);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详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均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详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学院转专业、转学规定的,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学生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节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二)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的(按实际授课时间);

(四)因成绩不合格而在同一年级学习满两年,仍不能升级的;

(五)学籍在校时间超过6年的(符合第三十条除外);

(六)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其他原因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依据《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教务部门审查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获得相应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准予结业,颁发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学生课外活动、校园秩序住宿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院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部门或相关部门、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相关系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保卫部门、监察部门、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应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依据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学生自被开除学籍处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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