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及校内各项活动,并能起到榜样示范和模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院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材料包括:贫困证明、日常表现鉴定、专业(或班级)民主推荐结果。
第十条 每年9月1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长办公会通过,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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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受到处分后停发助学金,其受助资金发放给其他贫困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