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12-08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对接受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违纪违规处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院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当。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应当受到处分的,学院要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院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的;

(五)日常表现一贯优秀的;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三)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的;

(六)在公共场所违法乱纪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第七条 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处理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工作部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二章 对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视其行为的情节或后果等具体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侮辱、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打架斗殴的,除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外,根据行为人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的(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致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策划或促使事态扩大的(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1.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的:

1.动手打人,但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受伤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人受伤且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提供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参与的(以“劝架”或其它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

1.未致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持械威胁他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

2.闯入他人所在宿舍、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恫吓或打人的;

3.勾结校外人员进校威胁、恫吓或打人的;

4.打人后逃避调查、拒不承认的;

5.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敲诈、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还赃款、赃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的,按照第十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敲诈勒索的,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从重处分;

(四)经教育后再次作案的,从重处分;

(五)合伙作案与个人作案同等处分,为首的从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比照盗窃情况处理;

(七)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侵占或挪用公共财物的,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十)对于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从事赌博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发起、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为赌博者通风报信以逃避检查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出现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安全的情况,除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积极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罢课、示威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散发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销售、携带、观看、放映、传播、复制、贩卖虚假信息、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加入、成立非法团体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学生个人或学生团体,未经学院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第十七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学院同意,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会费归为己有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冒用学院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泄漏或私自转让学院、集体或他人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直销、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的处理:

(一)故意侮辱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窥、偷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把偷拍资料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参与收看淫秽书籍录像等淫秽物品或淫秽表演的,给予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组织收看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违规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对吸毒的,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

(七)对酗酒滋事的,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或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参照第十六条第三款处理;

(四)在校期间,组织或参与校园网贷,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登陆或浏览反动、迷信、赌博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盗用他人IP地址、网关账号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处理;

(七)故意损坏网络线路、偷窃或故意损坏网络设备,以及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信息,干扰网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院及他人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违法违规论坛、公众号、BBS等电子公告服务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处理: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者擅自出租宿舍床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于违反以上第一款的当事人的同寝室同学,如查实有知情不报的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院同意,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起哄、摔砸物品或者煽动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学院同意,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申请走读的过程中伪造证明、虚构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实施其他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特定实验室、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包括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或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的,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二)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升温加热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实习工厂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楼间连廊、湖边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校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校期间,到非游泳区游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处于关闭状态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未关闭的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7)故意扰乱考场、考点、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实施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其他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7-9天给予记过处分;

4、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阻碍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将加重处分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学生管理规定》和《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学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期限、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

(一)学生违纪处分五个等级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表现不积极的或者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处分期。如学院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可由系办公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后,由学院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由系及相关部门查证,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留校察看处分可由学生工作部研究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涉及开除学籍(退学)处分(处理)的,由学生工作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因考试违纪的学生,由监考老师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学生本人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应当有两名以上证明人签字证明)后报教务部,教务部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违纪(作弊)通告,学院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五)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治安、防火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工作处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各系分别调查取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安全工作处等部门协调办理,由学生工作部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七)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由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八)学生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其他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学生违纪处分的下达及申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自收到学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告知书,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三)学生委托的申辩代理人可由该生的辅导员、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担任;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时送达人有责任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期限为10日,自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该申诉。具体申诉程序详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十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由所在系根据其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与处分决定书同时装入档案。

第四章

第三十 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细则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未尽事宜,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执行。

第三十 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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