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章程》,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学生工作部门及时将请假记录(姓名、专业、生源地、原因、时间)送交学籍管理部门,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因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三)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条件的新生,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审查通过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新生,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一)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学生需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三)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四)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各专业按四学年制定培养计划,按累计学分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十一条 学院按专业类招生。同一专业类的学生共同学习公共必修课,在进入专业课学习前,学生可在本专业类内选择专业。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在通识教育阶段基本完成后,进行专业和专业方向分流。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秀者(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通过先修,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具体实施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的具体实施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两部分。理论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全部是必修课程。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环节都有相应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环节: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物理实验、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除外);
(二)实践教学环节:集中实践性教学,每周计1学分;
(三)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一样计算学分;
(四)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数参见《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定,具体计算方法:
凡经重考获得学分的课程,统计加权平均成绩时,以获得的最高成绩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应经过严格考核。考核成绩原则上采用五级制记入,D为及格,F为不及格;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五级制、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 |
五级制 |
对应绩点 |
96-100 |
A+ |
4.5 |
90-95 |
A |
4.0 |
85-89 |
B+ |
3.5 |
80-84 |
B |
3.0 |
75-79 |
C+ |
2.5 |
70-74 |
C |
2.0 |
65-69 |
D+ |
1.5 |
60-64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第十八条 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不认真完成作业或缺交作业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
(三)不认真完成实验,不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数量达到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
第十九条 重考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申请参加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并按实际成绩记录。申请重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前四周,申请重考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按时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培养计划第七学期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的,学院安排在第八学期重考;
(三)因培养计划变动,无法按低年级开设的课程重考时,教务部门单独安排考核。
第二十条 缓考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结业考试。
第二十一条 旷考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不取得成绩,应申请办理重考。学籍处理时,旷考课程按考核未通过计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院体育教学部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健身活动,可由体育教师认定体育课及格。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无效并按零分记载,应重考该课程,由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如上课、劳动、军训和社会实践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旷课,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中“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测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体育课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被列为毕业条件,学生需获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具体规定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生体质测试和体育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办法(试行)》,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单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经重考获得的成绩均在个人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记录存档。若学生两年内重新参加国家招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院将予以承认。若学生中止学业前与再次入学后所修专业相同,再次入学后,可跳级至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结果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每学年结束后累计超过25学分的,应留级。预留级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可给予跟班试读一年的机会。跟班试读期间,学生学籍在原班级保留。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连续申请跟班试读。
跟班试读学生需填写《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跟班试读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共同签署,学生、系学生科和教务部留存。
至次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院将统计跟班试读学生的学分,其中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者,将自动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免修。
第三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应当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编入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学生管理。不按时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记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提供证明材料(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合格;
(二)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合格;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从外校转入者;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
(五)在处分期内的因抄袭或作弊行为受到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不允许跨高考录取科类转专业(即不允许按理工类录取的学生申报文史类专业,反之亦然)。
转专业工作流程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的;
(五)经学院研究认定为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患病转学的,应当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二)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当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三)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者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五)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一份,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跨省转学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申请办理;
(二)符合转出条件,拟转出我院的学生需向教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我院将拟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年份、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学生持转学相关材料到拟转入学校办理转入相关事宜。
(三)符合转学条件,拟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需向教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在我院教学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我院招生办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意,系部、院长办公会两级会议集体研究表决同意后,将拟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原专业名称,拟转入我院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年份,当年高考成绩,拟转入我院相应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四)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学习。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含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院审核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学生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后,须在一周内离校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上述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教务部申请复学,经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个或两个年级学习。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经学院研究认定为应予以退学者。
因上述原因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经院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内或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校园网上公告送达,公告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由学院签发文件执行,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家长或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向学院申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可在离校一年内修满所欠学分,经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对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欠学分课程考核不通过或过期不申请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学院核发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核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信息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学籍;已核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具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的学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