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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社会保险交验身份证件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5-09-27
关于办理社会保险
交验身份证件的通知
我院合同制Ⅰ、Ⅱ类教职工:
按照社会保险立户的有关要求,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请符合参保条件的教职工,于9月28日中午以前,将本人身份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
过期提交者,将延期办理.
人力资源部
20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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