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6-03-07

一、考生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为考试违纪,取消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1、开考后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案号或者手势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6、威胁、侮辱、毁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后其他考生的;

7、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他应认为作弊行为的。

秦皇岛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200637

人力资源部(注):

1) 务必带身份证;

2) 违纪、作弊考生者省市要进行通报学校和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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