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社会保险交验户口本
及填写参保审核登记表的通知
我院合同制Ⅰ、Ⅱ类教职工:
我部已办理完社会保险立户。根据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要求,现需要向其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如有合理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户口本原件的,必须提供复印件。
同时,符合参保条件的教职工均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核登记表》,该表一式三份,复印有效,以部门为单位到人力资源部领取。
另,立户时没有交验身份证的教职工,本次须补交身份证复印件。
请符合参保条件的教职工,于11月24日(周四)下班以前,将上述材料交到人力资源部。
过期提交者,将延期办理。
人力资源部
20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