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及相关学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及《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燕大里仁字[2021]3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学生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教务部审核,郝*松等4名学生(具体名单见附件)因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已达到退学条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处理。
因与学生及其监护人难以联系,退学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相关规定,现通过网站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14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学院将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如学生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5日内,可按照《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沈老师;联系电话:0335-8046027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