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事宜的工作提示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6-21

院属各单位:

为使广大教职工深入了解工伤保险相关知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利益,现就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发生工伤的职工个人及所在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进行事故报告,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提出的,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二、工伤申报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校属职工联系校人力资源处,院聘职工联系学院人力资源部。

2.所在部门与人力资源处(或里仁学院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职工受伤发生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3.由人力资源处(或里仁学院人力资源部)协助受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人员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4.由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取证,研究后按照规定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妥善保留事故现场的客观证据,包括录像、监控视频、重要画面截图(标记并说明)、事故现场照片等能够证明事故客观事实的相关材料,并须有两名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目击证词(证人签字并印手印)。

2.职工就诊后应妥善保留好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报告单、住院的治疗汇总明细清单、120出诊记录,发票等救治资料。

3.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需现金支付。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上下班路线图(标明路线、事故地点、居住地、工作地)和居住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120接诊登记、医院抢救记录、死亡证明(推断)书及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客观证据材料。

6.因未及时向学校和市工伤保险部门报告的,而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其工伤认定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承担。

7.工伤职工应在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附件1)进行治疗。如需在非协议医院治疗、转出秦皇岛市治疗,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换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承担相应费用。

8.职工个人或所在单位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所报工伤不实的,社保部门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工伤保险条例》(附件2)。

校属职工:

人力资源处联系人:梅群

人力资源处联系电话:8074532

院聘职工:

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刘宁

人力资源部联系电话:8063746

工伤保险报案电话:3262801。

附件: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2.《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部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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