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各项暂付款项的管理,规范借款申请和核销程序,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预付款、备用金和因公出差预支的旅差费等。
第三条暂付款的使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有经费预算和资金来源可供使用;
(三)须符合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四条借款手续的办理:
(一)借款人须填写一式二联借款单,两联编号须一致。第一联作为办理借款的记账依据,第二联作为借款人办理核销借款手续的依据。
(二)借款单上的要素须齐全,须明确填写借款单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相符),借款金额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由借款人签名。
(三)借款人作为学院经济活动债务人,必须是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学院不对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四)采购设备借款,除本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外,另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签章。大型设备采购、修缮项目的借款须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第五条财务部严格执行各项暂借款"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管理原则。杜绝一事多借、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及个人占用学院资金的现象。
对不具备必要的签批手续、没有经费保证以及尚有欠款的借款事项,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在保证借款单位、借款人业务需要的前提下,财务人员有权核减借款金额。
借款人已经在财务部办理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使用的,借款人应及时退回借款。
第六条暂付款的报账时限要求:
(一)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的,必须及时还款冲账。随用随借,不得长期占用。借用支票10日内未使用的,必须将支票退还财务部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差旅费借款应于公出返回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借用支票办理物资采购业务的,应于10至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办理电汇或者汇票的,经办人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合法收款凭据,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结清。
(五)各部门的备用金借款,应于年终财务决算前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重新申请办理。
(六)工程类暂付款,应在工程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予以冲销,凡款未冲销的项目,不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七)购买设备类暂付款,应在固定资产入帐后一个月内办理冲销手续。
(八)人员经费类暂付款,应将发放签收清单在经费发放后1周内返还财务部。
(九)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的报销时限均为一个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同的活动。
第八条财务部清理暂付款工作责任到人,定期对逾期的暂付款进行清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无故拖延,不还款或不报账的,财务部将按月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借款人长期离校、调出或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由借款人所在部门书面向财务部说明理由,并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当年借款必须在当年清理或核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下年四月底,到期仍不报销的,将扣发经办人的工资和津贴,直至扣回暂付款为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