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经费审批及报销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6日 17:37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地为教学及广大师生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一条经费审批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以及学院“大额资金支出党政联签”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第二条授权审批原则

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各单位、部门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为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学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学院的学科建设、学院预算等重大经济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相关规划及资金使用情况需在学院公示或在二级教代会通过。

第四条学院大额经济支出“党政联签制”原则

学院的下列开支,应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

一)学院发放各类人员经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以下同)

(二)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开支,包括设备购置、维修、资料采购等;

(三)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

(四)单位租用车辆在2000元以上的报销。

第五条“执行预算”原则

(一)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二)超预算非常规资金支付,须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报批变更预算项目,报账时需出示相关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二章付款方式及审批规定

第六条银行转账支付

凡是超过银行结算起点的业务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结算起点暂定为2000元。

第七条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审批

因特殊情况须超范围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由财务部门审批。

原则上不得借支50000元以上现金,如确需50000元以上现金支付的项目,由学院党政联签后,到财务部办理付款。

第三章主要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第九条业务暂借款

业务暂借款应按《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一)借款人必须是我院在职人员(事业编制及合同制职工)。

学生一般不予办理借款。

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二)借款时,应认真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金额、借款开支项目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借款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及其他现金形式的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材料、设备等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按期报账。

(四)借款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人员经费

(一)学院发放的人员经费,包括津贴、补贴、课时酬金、加班费等,必须由学院人事部门审批。

(二)校际专家交流发生的咨询费等,需填制《聘请国内(外籍)专家合作交流审批表》,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

(三)人员经费发放由学院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公用经费

(一)学院预算安排用于全院开支的业务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二)全院范围内的常规支付业务,如工资发放、社保金及税金缴纳、预算外资金上缴、利息支付等,由院领导审批,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

(一)差旅费报销,一律按国家相关文件及《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须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并经审批人审批。

(三)国际机票应附发票一同报销。若为电子机票,报销时应提供登机牌;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第十三条设备购置、材料及物资采购、图书资料购置

(一)仪器设备购置、材料及大宗物资采购10000元以上、图书文献资料采购10000元以上,须根据合同原件办理付款手续。

(二)单位价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含家具),须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第十四条维修经费

(一)学院预算安排的维修经费,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经费使用时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领导共同审批。

(二)单项维修工程结算,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能结算付款。

(三)单项合同价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维修项目,不论经费来源,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以及施工方的发票,办理预付款。

(四)单项合同价在50000元以下,不办理预付工程款,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算单和发票结算付款。

(五)维修工程合同中有设备购置的,应单独列出,并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凭货物销售发票,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

(六)维修工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方能结算付款。

(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销时需提供维修项目及预算审批单,审批单需注明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业务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持相关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二)由学院预算经费开支的,须有出国任务书或邀请函。

(四)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生产实习费报账要求

实习经费由教务部统一分配和审批,专款专用,经费按照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集中实习:由各学院根据实习人数,按实习费用标准,经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教务部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实习结束后,凭有效票据,经教务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二)分散实习:由各学院根据实习人数,按照实习费用的标准提供有学生学号和姓名的花名册,由学生本人、带队老师、辅导员、学院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盖章,经教务部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发放手续,原则上统一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带队老师的差旅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学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教务部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会议费。学院主办会议时,按规定可以开支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及租车费等支出。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预/决算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期间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要在相应的预算中报销,不能与“会议费”混在一起列支。

第十八条其他

(一)各分管院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经费有具体审批要求的,由院领导以书面形式下达给财务部门执行。

(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四章报销票据的规定

第十九条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一)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1、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不能写简称);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

(三)票据应由相关人员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报销;购买实物的应增加验收人签字。

(四)票据的报销期限:

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报销期限不得超过2个年度。

(五)下列票据,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1、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

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8、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第二十条下列票据报账时需附清单:

(一)办公用品、食品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二)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三)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耗材或配件等,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五)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等费用。其中,用车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发票内容应开具为租车或包车费用。

(六)印刷费,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业务报账时需附合同:

(一)单项购置(如材料及大宗物资、办公用品及耗材、图书资料费等)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论金额大小);

(三)维修维护费的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施工前须签订合同。

(四)印刷费单张发票5000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在京东、苏宁、国美、亚马逊、淘宝网等网上购物的,可不提供合同,但是原则上须使用货到付款方式,以划个人银行卡的方式支付,报销时提供划卡记录。对不提供货到付款服务的,应尽量选择转账付款的方式结算,并在报账时随发票提供交易成功并确认收货的截图。

第二十三条报销原始凭证较多时,应使用《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原始凭证报账汇总单》办理审签。同一家单位同一天开具的发票视为单张发票。同一家单位非同一天开具的连号发票也视为单张发票。报销时按累计额度授权审批。

第二十四条丢失票据的报销规定:

(一)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填写《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原则上按单程的最低票价报销。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经费使用审批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