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勤俭节约、从紧必需、合理开支”的原则,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差旅费管理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资金开支的差旅费。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出差人员需填制出差审批单,学院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党政互签;其他人员出差由院长签批。
第四条教职工外出(境内)进修三个月(含)以上,除按上述办法审批外,尚须经人事部门批准。教职工到境外出差,除按上述办法审批外,尚需凭有关政府部门批件,经外事部门会审后,由出资部门负责人审批。教职工调动工作及探亲旅费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五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级别与上表中不能完全对应的,按照以下原则报销: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照上表中规定的级别报销。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使用部门行政经费出差的仍按管理岗位级别标准报销,使用科研经费及学科经费出差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须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者,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硬座的以及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不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卧铺的,按该次车硬座票价报销。
乘坐飞机:教职工出差,当机票价格(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各种费用合计)不高于其他交通工具时,可按规定等级乘坐飞机。凡选择乘坐飞机的,须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并经审批人审批。
租用车辆:原则上各部门或出差个人不得租用车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需经院长审批后才能租用,报销时需要提供与租用车辆单位签订的合同,并提供租车发票。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中《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其他城市及地区住宿费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在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暂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中《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出差天数计算。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参加会议的需要提供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是否规范,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手续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其他报销事项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机会就近探家,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车、船费超过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少于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票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差旅费:
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冀财文【1996】9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即: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住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回所在单位按前述规定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前述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
石家庄(省会城市)
800
450
350
2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50%
3
秦皇岛市
800
450
350
7-8月
1200
680
500
50%
4
廊坊市
800
450
350
5
唐山市
800
450
310
6
沧州市
800
450
310
7
衡水市区
800
450
310
8
邢台市
800
450
310
9
承德市
800
450
350
7-9月
1000
580
580
25%-66%
10
邯郸市
800
450
310
11
保定市
800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7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9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2
宁波市
800
450
350
13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4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5
厦门市
900
500
400
16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7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8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19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3
深圳市
900
550
450
24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5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6
重庆市
800
480
370
27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8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9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1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2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4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表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省内出差标准
800
450
310
100
省外出差标准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0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0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