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15%(含),综合测评上学年平均排名列本专业前20%(含)。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院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工作与评审工作由学工处和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华润助学金。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各院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