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分为3档。1档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库建档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华润助学金。
第十一条各院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