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16日 17:30  点击:[]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其他规定仍按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冀教财[2003]17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冀教财[2003]17号规定,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