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教职工:
我院“上岗晋级和超工作量津贴”一直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式,新税法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略有调整,请各相关教职工关注以下内容,做出最优选择,充分享受个税政策红利。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新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附件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附件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施方法
请各相关教职工根据自己的“2018年度上岗晋级和超工作量津贴”金额,做好税收筹划,自行选择一种计税方式,即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按照“2018年上岗晋级及超工作量津贴选择计税方式汇总表(附件3)”填报并汇总至所在部门,由本部门汇总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3月29日前报给人力资源部(行政楼319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lzyb@ysu.edu.cn。
若咨询个税政策问题,请拨打财务部电话:8063773.
若咨询年终工作量问题,请拨打人力资源部电话:8063746.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附件2: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附件3:2018年上岗晋级及超工作量津贴选择计税方式汇总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