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已设立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兼任,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燕山大学里仁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大力支持,为其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院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本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由申请部门提交固定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八条临时岗位需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申请部门提交临时岗位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九条用工部门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所需经费自理。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定期对校内固定岗位进行督察,及时更新岗位信息,并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予以评定;对于被投诉的上岗学生,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实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提出警告或酌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入学生资助专项预算,专门用于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二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本科生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工资为480元/月。研究生以每月8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工资为600元/月。
第二十三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七章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五条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及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