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管理的通告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11-09

为维护学生寝室的安全秩序,预防违章用电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公寓区住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学校、学院有关制度,通告如下:

一、学生在寝室及公寓楼内,不得使用禁用电器,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有不安全用电行为。

二、在学生寝室禁止存放和使用下列电器:

(一)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煮蛋器等烧水做饭电器;

(二)电暖器、电热宝、电热袋、红外线散热器、电褥子、电热毯等电暖设备;

(三)电吹风、直(卷)发器、电烙铁、电熨斗、空调、冰箱等加热、制冷器具;

(四)洗衣机、烘干(衣服)机、干鞋器等洗涤烘干电器;

(五)功率在300W以上的其他用电设备(现寝室内配备的饮水机除外)

(六)其他加热升温设备。

三、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敷设寝室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

(二)擅自从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上,乱拉乱接电线;

(三)发现公用电器和用电设施故障,擅自拆装和维修;

(四)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的行为

四、下列行为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

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的行为。

)拖线板(电线)途经床铺和交流用电设备放在床铺上使用等行为;

)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离开寝室时,不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

)长时间不用的电器设备不拨插头;

)将使用后尚有余热的电器放在可燃物旁边;

)用电设备周围没有留出规定的安全距离;

)违反电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存放和使用禁用电器的,按照《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禁用电器予以收缴;屡教不改的,按照《处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共同使用的,均给予相应的处分。

持有禁用电器的,按使用禁用电器处理。

六、对违章用电行为行为,按照《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不安全用电行为,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再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参照《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禁用电器、违章用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根据事故的违章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处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因违反本通告,受学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是党团员的,根据党章和团章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是入党积极分子,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因违反本通告,受通报批评的学生寝室,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寝室评选。

九、治安消防、物业管理和院、系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学生辅导员要尽心尽职,经常督促检查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情况。

十、从11月13日起严格执行本规定,所有学生应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寝室安全秩序,不使用禁用电器,抵制违章用电和不安全用电行为,宣传安全用电。每个学生有责任对使用禁用电器、违章用电行为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学生生活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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