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所授学位为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院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院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其中教授应占较大比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后,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院级优秀学位论文;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七条 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学院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五)组织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授予工作,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在审核学位授予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取得本院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平均成绩满足学院有关规定;
(二)未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必修课平均成绩未满足学院有关规定的;
(三)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必修课平均成绩未达到学院有关规定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后,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十四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院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相关规定向学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