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期学习成绩之和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15%(含),综合测评成绩之和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20%(含)。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及校内各项活动,并能起到榜样示范和模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10日前,学院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贫困证明、日常表现鉴定、参评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鉴定、专业民主推荐结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1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于每年920日前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于9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2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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