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记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09-13

院属各单位:

根据燕山大学《关于实行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记分办法的通知》(燕大教字〔2016〕17号)的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学分绩点记分办法,并采用加权平均分绩点(GPA,GradePoint Average)对学生的学业总成绩进行测评。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和五级九段制(A+、A、B+、B、C+、C、D+、D、F)。以百分制记分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以五级九段制记分的,D以上(含D)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绩点与成绩的换算关系

采用4.5分制绩点计算办法,其与“百分制”、“五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对应绩点

96-100

A+

4.5

90-95

A

4.0

85-89

B+

3.5

80-84

B

3.0

75-79

C+

2.5

70-74

C

2.0

65-69

D+

1.5

60-64

D

1.0

60以下

F

0

三、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四、附则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由里仁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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